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327號
KSDV,103,司促,5327,201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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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32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建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肆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
  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建肇於093年0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6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6,843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84,82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420元整及違約
  金6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4,823元整
  自097年0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6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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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