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975號
KSDV,103,司促,4975,2014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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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7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趙學涵
債 務 人 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李世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⑴新台幣捌
  拾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⑵新台幣叁拾肆萬伍仟叁佰肆拾貳
  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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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