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970號
KSDV,103,司促,4970,2014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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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7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楊錦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台幣陸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陸仟陸
   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伍拾伍萬肆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
   肆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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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