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795號
KSDV,103,司促,4795,201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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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95號
債 權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
債 務 人 海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零伍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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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