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780號
KSDV,103,司促,4780,201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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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80號
債 權 人 王泳家
債 務 人 黃瑞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1
  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
  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次按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
  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
  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駁回之。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買賣契約書所
  示,並無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則對於未到期之
  部分,核屬將來給付,揆諸首開說明,未屆期之部分,其請
  求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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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