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申弘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叁拾柒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新台幣叁拾陸萬捌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⑵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
貳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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