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97號
KSDV,103,司促,4497,201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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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9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蕭鼎宗
債 務 人 展藝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兆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叁萬玖仟捌佰叁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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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藝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