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61號
債 權 人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寶村
代 理 人 黃國祥
債 務 人 郭永盛
債 務 人 陳姿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陸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利息暨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五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
五六計算之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