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61號
KSDV,103,司促,4461,201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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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61號
債 權 人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寶村
代 理 人 黃國祥
債 務 人 郭永盛
債 務 人 陳姿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陸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利息暨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五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
  五六計算之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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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