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50號
債 權 人 洪頌凱
債 務 人 陳俊志
債 務 人 安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幃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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