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32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務 人 陳津芬
債 務 人 徐學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玖萬叁仟元,及自民國八
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
之利息,暨按遲延利息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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