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32號
KSDV,103,司促,4432,201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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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32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務 人 陳津芬
債 務 人 徐學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玖萬叁仟元,及自民國八
  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
  之利息,暨按遲延利息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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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