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25號
KSDV,103,司促,4325,201402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 理 人 涂育綸
債 務 人 王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