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11號
KSDV,103,司促,2711,20140210,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1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務 人 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李世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
  拾伍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壹
  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