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49號
KSDV,103,司促,1849,2014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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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9號
債 權 人 陳淑芬
債 務 人 胡昭明
債 務 人 胡耀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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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