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代 理 人 黃碧珍
相 對 人 尖美百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孫志鴻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1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孫志鵬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孫志鴻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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