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34號
KSDV,102,重訴,134,2014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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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鄭春貴 
即 原 告     
送達代收人 陳怡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駱燕莊敦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3 年1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聲明之先位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
元;備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1 項規定,應以價額最高者為核算基準,是核定本件上訴
利益額為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 元,上訴人
僅繳納40,110元,應再補繳136,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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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