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鄭春貴
即 原 告
送達代收人 陳怡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駱燕、莊敦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3 年1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聲明之先位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
元;備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1 項規定,應以價額最高者為核算基準,是核定本件上訴
利益額為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 元,上訴人
僅繳納40,110元,應再補繳136,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