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882號
KSDV,102,訴,1882,2014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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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82號
上 訴 人 楊千慧(原名:楊唫蘭)
即 被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育詳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3 年1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7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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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