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771號
原 告 陳慈幸
訴訟代理人 蔡華凱
陳俊傑律師
被 告 盧映潔
訴訟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為○○ ○○○○○○○○○○○○。被告於民國102 年4 月2 日中 午12時許,於不詳地點,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在其個人臉 書(Facebook)社群網站上,以代號「00 00 」發表:「00 00又忍不住要說真話而且是批某人的話:話說敝校○○○院 (p.s.不是○○院喔)的某位號稱○○○專長的老師(p.s. 不是受年輕咩擁戴的馬員外喔,......)。⒈依學生的說法 ,該位老師在江○○案確定無確(按:應為無罪之誤載)後 而抓了許○○時,曾在○○課中向學生大聲疾呼,說法院應 該要把許○○立即判死刑,不然正義蕩然無存......(冏, 號稱讀○○○的人像紅衛兵一樣)。⒉又依該系的學生長久 以來上○○訴訟的經驗,該位老師在講逮捕強制處分時,會 跟學生說,為了逮捕犯人,可以強行攔下一般市民的車子, 強徵市民的車子來追捕犯人......(囧,美國警匪片看太多 了吧)。⒊依0000自己的經驗,該位老師不懂何謂罪刑法定 原則,不懂何謂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冏,○○系大一 的都懂)」等言論(下稱系爭言論)。因○○大學○○○院 具有○○○專長並開設○○訴訟法課程之教師,僅有訴外人 馬○○及原告2 人,被告已在系爭言論中明確摒除馬○○( 即系爭言論所指馬員外),足認被告通篇文章指述對象為原 告。然原告並未於100 年間開設○○課程,亦未於課堂中發 表系爭言論所述內容,被告未經查證發表不實之系爭言論, 為惡意人身攻擊,足以貶損原告之專業形象,詆毀原告之名
譽。況「紅衛兵」乙詞,依一般社會大眾之普遍觀感,多認 係一負面字彙,含有輕蔑他人之人格特徵並予以污衊貶抑之 語。又系爭言論第3 點內容,意在指摘原告不具有○○法律 學術能力或涵養不足,嘲諷原告欠缺基礎之法律學識,足令 原告感受難堪,並使第三人對於原告之專業能力產生懷疑, 嚴重減損原告之人格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為此,爰依 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6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聯合報(雙版)、中 國時報(雙版)、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報頭下,各刊 登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一日,並負擔刊登費用(「道歉啟事 」四字以5 號字體,其他內容為6 號字體);㈢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範圍廣泛,並非僅指狹義之○○或○○訴 訟法,尚包含犯罪社會學、犯罪心裡學、刑事政策、少年犯 罪、犯罪偵查、犯罪預防、犯罪矯治等,○○大學○○○院 內○○○領域之專家不勝其數,非僅有馬○○○○○○與原 告2 人;況被告於系爭言論所指之人並非原告,亦無法自系 爭言論內容推知或特定所評論者為原告,被告於系爭言論既 稱「『號稱』○○○專長的老師」,可知被告之真意係指「 並非取得傳統○○法律釋義學之學位者」,原告既自稱為○ ○○○大學○○學○○並開設○○訴訟法相關課程,即非被 告所戲稱之「『號稱』○○○專長的老師」,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未免自我降格。又許○○遭逮捕之時點乃100 年1 月, 原告自承未於100 年間開設○○課程,益證被告系爭言論內 容與原告無關,被告亦無向原告查證之必要。且系爭言論內 容係經由被告指導之學生轉述○○○○學系○○上課內容, 有相當理由可確信為真實,非憑空捏造,並無不法。再者, 教師上課內容與公益相關,授課時之教學表現,為可受公評 之事且受憲法保障之言論,故系爭言論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 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於102 年4 月2 日在其個人之臉書(Facebook)社群網 站上,以代號00 00 發表:「0000又忍不住要說真話而且是 批某人的話:話說敝校○○○院(p.s.不是○○院喔)的某 位號稱○○○專長的老師(p.s.不是受年輕咩擁戴的馬員外 喔,......)。⒈依學生的說法,該位老師在江○○案確定 無確(按:應為無罪之誤載)後而抓了許○○時,曾在○○
課中向學生大聲疾呼,說法院應該要把許○○立即判死刑, 不然正義蕩然無存......(冏,號稱讀○○○的人像紅衛兵 一樣)。⒉又依該系的學生長久以來上○○訴訟的經驗,該 位老師在講逮捕強制處分時,會跟學生說,為了逮捕犯人, 可以強行攔下一般市民的車子,強徵市民的車子來追捕犯人 ......(囧,美國警匪片看太多了吧)。⒊依0000自己的經 驗,該位老師不懂何謂罪刑法定原則,不懂何謂拘束人身自 由的保安處分......(冏,○○系大一的都懂)」等言論( 即系爭言論)。
㈡系爭言論內容所評論之對象為○○大學○○○院○○。 ㈢○○大學○○○院與○○、○○訴訟相關之科系僅有○○○ ○學系暨研究所。
㈣原告未在○○就讀○○、修習○○○○。
四、本件之爭點:
㈠被告於系爭言論評論之對象是否為原告?若是,被告是否侵 害原告名譽權而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有無理由?若有,金額應 以若干為適當?
㈢原告主張被告應刊登道歉啟事,是否合理適當?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於系爭言論評論之對象是否為原告?若是,被告是否侵 害原告名譽權而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⒈按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為人格之社 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 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 ,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與刑法誹謗罪之構成 要件不同。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 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縱令所述 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明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 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 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侵害名譽 權之行為,當不以直接之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 藉字裡行間之意義使他人因該影射而受名譽之損害,亦屬之 。
⒉兩造對於系爭言論所評論者為○○大學○○○院○○一節並 無爭執,而依系爭言論前文內容觀之,被告所評論者具有○ ○○專長,依系爭言論第1 點內容可知該人曾開設○○課程 ,又依第2 點記載「依該系學生長久以來上○○訴訟的經驗 ,該位老師在講逮捕強制處分時」之內容,強制處分確為我 國○○訴訟法所規範之法規內容,且為○○訟訟法相關課程
重要教學內容,此為修習法律之人普遍知悉,與犯罪社會學 、犯罪心理學、刑事政策、少年犯罪、犯罪偵查、犯罪預防 、犯罪矯治等科目教學內容重點尚有不同;又被告於網友瀏 覽系爭言論後,留言詢問受評論對象「大學是怎麼念的啊」 ?被告於文章下方留言回覆:「他○○沒在○○念」等語, 有被告個人臉書網頁紀錄1 份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27 頁) ,綜合系爭言論內容揭露受評論對象之特點可知,被告所評 論之對象應為○○大學○○○院中具○○○專長、曾開設○ ○課程、且於○○○院教授○○訴訟法相關課程、未在○○ 接受○○教育之教師,被告以○○○領域之專家不勝其數, 非僅有馬○○○○○○與原告2 人等語置辯,尚難憑採。 ⒊被告辯稱:系爭言論所指之人並非原告,亦無法自系爭言論 內容推知或特定所評論者為原告等語,惟系爭言論所評論之 對象為○○大學○○○院中具○○○專長、曾開設○○課程 及教授○○訴訟法相關課程、且未在○○接受○○教育之○ ○,已如前述,復經本院函詢○○大學○○○院符合該等條 件之教師,經○○大學函覆:本院○○○院符合來函說明條 件者,為○○○○學系○○○○○○,陳○學術專長為○○ ○○、○○○○與○○○○等語明確,有○○大學103 年1 月9 日○○○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原告○○○○ ○○○○○○、○○、○○之學位證書1 份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二第20頁),足認○○大學○○○院教師並無其他符合 系爭言論用以特定評論對象之條件,是以,被告於系爭言論 所評論之對象應為原告無誤。被告固稱其於系爭言論下方留 言係回覆「他○○沒在○○念法律」,因電腦漏字未顯示法 律二字,惟仍符合原告之學歷,與前開認定並無不符,對本 院認定無足影響。又被告固抗辯無法自系爭言論內容推知或 特定所評論者為原告,且一般人無法知悉○○大學學歷等語 ,然兩造對於○○大學○○○院與○○、○○訴訟相關之科 系僅有○○○○學系暨研究所,並無爭執,且被告於系爭言 論及相關留言中已指明該人為○○大學○○○院、教授○○ 訴訟法相關課程且曾開設○○課程、未在○○接受○○教育 之教師,又刻意排除○○○院另名教師馬○○,顯有藉系爭 言論所述特點達到使網路瀏覽者特定受評論者之目的,而足 以使知悉原告之人或○○○院師生,得藉由系爭言論推知被 告所評論之人即為原告,況○○大學○○○院○○○○學系 暨研究所網站所載教師簡介,亦明確登載原告學歷為○○○ ○○○○○○、○○、○○,有教師簡介資料附卷可查(見 本院卷二第62頁),仍得使網路使用者獲得相關資訊,且依 一般人之經驗,大學、研究所學生對於○○學經歷或師承學
派,多有基本認識,並非全然不知,被告此部分辯解尚無從 為其有利之認定。至被告另稱:伊於系爭言論既稱「『號稱 』○○○專長的老師」,係指非取得傳統○○法律釋義學之 學位者,原告自稱為○○○○大學○○學○○並開設○○訴 訟法相關課程,提起本件訴訟未免失格等語,惟被告發表系 爭言論目的即在於批評原告,其刻意稱受評論者為「號稱」 ○○○專長的教師,顯係出於嘲諷之意,尚難以此為有利被 告之認定。
⒋被告另以:系爭言論內容係經由訴外人即伊指導之學生甲○ ○、丙○○轉述○○○○學系○○上課內容,非指原告,且 有相當理由可確信為真實,非憑空捏造等語置辯。惟證人甲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96年9 月就讀研究所,被告是 伊在學○○○○,99年後半段伊曾旁聽過○○○性侵害相關 課程,伊有聽到系爭言論第1 點、第2 點可強徵民車及將許 ○○判處死刑之內容,當時是下課時間,伊聽到學生說應該 把許○○儘快槍斃,也有聽到類似第2 點警察在道路上發現 犯罪嫌疑就可徵用民車,伊確定是下課後聽學生說的,學生 沒有提及是哪位老師說的,伊不確定是否同一時間聽到上開 內容,也沒聽聞是哪位老師說的。伊有跟被告討論下課聽聞 學生討論的內容,詢問何以學生會有此想法等語明確(見本 院卷二第30至35頁),依證人甲○○上開證言,其係聽聞學 生下課時閒聊討論之內容,並非於上課時聽聞授課教師之教 學內容,亦不知悉究為何教師所為陳述甚明。證人丙○○則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99年9 月至102 年7 月就讀○○大 學,被告是伊○○○○○○,伊曾修習過○○系2 位老師的 課,性侵害加害人與家暴加害人處遇專題研究及社會心理學 專題研究,系爭言論第1 點江○○案在伊修性侵害加害人處 遇課程時尚未爆發,心理學課程與這個無關。系爭言論第2 點部分,伊在修性侵害加害人處遇課程時有討論到美國梅根 法案,老師希望比照美國,如美國會強制公布性侵害加害人 姓名、電子腳鐐、化學去勢等比較熱門的議題,提到美國警 察強制處分權力比較大,當時不是刻意提到,重點也不是在 這邊,只是稍微有帶到,但後面強徵民車伊就不清楚了,伊 在想有沒有可能是老師引用伊那個類似像強制處分去講,伊 也不敢確定是不是在講伊修課的那一個老師等語在卷(見本 院卷二第36至37、39至40頁),依證人丙○○所為證言,其 於修習性侵害加害人處遇相關課程時固曾提及美國強制處分 ,然僅係於課程中稍微提及美國強制處分,且重點在於梅根 法案及美國對於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方式之議題,並未提到美 國警察強徵民車之話題,依前開說明,足認證人甲○○、丙
○○均未曾向被告表示系爭言論第1 點、第2 點內容係上課 時教師之教學內容,被告抗辯有相當理由可確信系爭言論為 真實,非憑空捏造等語,殊無可採。至被告另辯稱:許○○ 遭逮捕之時點乃100 年1 月,原告自承未於100 年間開設○ ○課程,益證系爭言論內容與原告無關等語,惟被告並未就 系爭言論第1 點、第2 點內容為任何查證,為其所不爭執, 被告復未能舉證原告或其他教師確實有在○○課程中為此相 關言論,已如前述,況依證人甲○○前揭證言,關於「應將 許○○判死刑」之言論,並非在○○課程聽聞,被告既未經 查證,即將○○課程與該等言論混為一談,系爭言論第1 點 內容即屬不實言論,被告此部分抗辯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再者,證人甲○○、丙○○所修習之上開性侵害相關課程 ,授課教師亦不符合系爭言論揭露受評論對象之各個特點, 符合該等條件之人僅有原告1 人,有前開○○大學函文可憑 ,被告未經任何查證,擅將系爭言論第1 點、第2 點之內容 ,套用為原告教授○○課程及○○訴訟課程之教學內容,公 然於網路發表系爭言論,依首揭說明,如構成故意或過失侵 害原告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⒌依系爭言論第1 點內容所載,被告評論原告「號稱讀○○○ 之人像紅衛兵一樣」等語,並於系爭言論第3 點評論原告「 不懂何謂罪刑法定原則,不懂何謂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冏,○○系大一的都懂」等語,依社會一般通念,紅 衛兵一詞含有影射評論對象缺乏民主觀念、盲目鬥爭之意, 而罪刑法定原則、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則為刑事實體、 程序法之基本概念,原告為○○○○○○○,專長為○○○ ○,被告指其與紅衛兵一樣,且不懂罪刑法定原則、保安處 分等節,對於原告之法律專業形象自已構成貶損,況依卷附 上開被告個人臉書網頁紀錄顯示,瀏覽該網頁之人於系爭言 論下留言稱:「那這位他的大學是怎麼念的啊」、「他這是 誤人子弟吧」、「在平壤大學念的嗎」、「他可能在古巴念 大學吧」等語,而嘲諷受評論者大學基本知識不足,於共產 國家接受大學教育,產生負面貶損之社會評價,足見被告所 為系爭言論,確實將影響他人對原告之人格評價,原告名譽 權自會因此受到侵害。從而,依證人甲○○、丙○○前開證 言,其等並未告知被告系爭言論為原告教學內容,被告明知 此節,仍於個人臉書網頁上發表系爭言論,即屬不實陳述, 且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並足以貶抑原 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而故意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自得請求 被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至被告辯稱授課內容與公 益相關,屬可受公評及憲法保障言論之辯解等語,然系爭言
論既屬不實陳述,亦非原告授課之教學內容,其執此辯解洵 屬無據。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有無理由?若有,金額應 以若干為適當?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精神慰撫金之酌定,除原告所受之傷害程度外, 尚應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學識經歷、財產狀況、痛苦程度 等節以定之。亦即,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 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 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 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08號、51 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於個人臉書 網頁上發表系爭言論之侵權行為,致原告之名譽受有損害, 依前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而 原告為○○○○,現任○○○○○○○○○○○○○,被告 為○○○○,現任○○○○○○○○○○,兩造○○○○, 且名下各自有○○○○○○,經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一 第9 、89頁),並有兩造99年至101 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可參(詳見本院卷一末頁證物袋)。本院審酌 系爭言論內容之用語及侵害情節、原告所受損害程度、兩造 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 害以10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尚嫌過高,即屬無據。 ㈢原告主張被告應刊登道歉啟事,是否合理適當? 名譽遭不法侵害者,依前述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 固得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惟所謂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 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在新聞紙上刊 登道歉啟事固為常見之處分,然並非唯一且最適當之方式, 仍應由法院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 之經濟狀況等情形後,以適於其名譽回復者為限。而本件原 告並非社會公眾人物,且被告於個人臉書網頁上發表系爭言 論,其網站好友固然非少,然得以推知系爭言論所評論之人 應為本即認識、知悉原告之人,仍屬有限,尚難認有社會大 眾均得見聞,而導致其他社群之人因此對於原告形成負面評 價之情。故本院斟酌被告妨害名譽之方式、原告之身分、地 位、被害程度等情,認無令被告於四大報新聞紙刊登道歉啟 事之必要。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難認為 適當處分,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8 月15日(見本院卷一第65頁送達證 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 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 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被告 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79條、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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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歉啟事 │
│道歉人戊○○因一時思慮未周,於民國102 年4 月2 日利用│
│Facebook(臉書)社群網站,發表惡意不實之言論侵害陳慈│
│幸之名譽,特登本啟事向乙○○道歉並公告周知。 │
│ │
│ 道歉人: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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