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66號
上訴人即原告 王文喜
送達代收人 黃惠娟
被上訴人即被告 雄欣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徐萍萍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訴字第1566號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訴訟,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於上訴程
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
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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