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玉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家櫥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2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57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未一併表明上
訴聲明(非上訴理由,而係指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
利益為新台幣485,1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935 元,
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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