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湯惠子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7 萬元部分,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及請求刊登道歉啟事於大樓電梯暨公佈欄部
分,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