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05號
原 告 謝昇龍
被 告 陳振上
陳振川
陳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號土地上之門牌
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0 號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
還原告。經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64281 號案卷,高雄市政
府地政局仁武地政事務所測量上開建物之面積為221.78平方公尺
,茲暫以此為基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
088,526 元【計算式:221.78㎡×27,453元/ ㎡(公告土地現值
)=6,088,526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