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619號
KSDV,102,司拍,619,201402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非訟代理人 莊廣偉
相 對 人 陳碧惠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陳玉生於民國93年12月29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6,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 93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143年12月26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 於民國102年5月3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亦經登記在 案。
三、嗣案外人陳玉生邀同案外人林數珍林俞廷為連帶保證人於 民國94年1月4日起向聲請人共借用11,360,000元,其還款方 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 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陳玉生等自民國102 年9月4日、102年10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 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及保證書影本6件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