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209號
KSDV,102,司執消債更,209,201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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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守圃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名下無財產,與配偶租屋居住,配偶陳少騏因於民國( 下同)101年發生車禍後身體不佳,現已無工作收入,有受 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並提出配偶交通事故登記聯單、診斷證 明書、醫療收據等影本為證(消債更卷68-70頁)。次查, 債務人前任職於秦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12月31日 遭資遣後,領失業補助度日,因年齡已逾50歲,工作難尋, 直至102年11月始覓得聖廣工程行之工作,月薪新台幣(下 同)19200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債務人102年11月4日陳報狀暨在職證明書等在卷可稽。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3,289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103年1月17日具狀稱其與配偶二 人每月之生活支出含房租共計21911元,但其二子同意每 月各給付3000元提供生活開銷,核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 102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90元,係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3,289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 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 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000000 │ 29.73% │ 978 │
├──────────┼──────┼─────┼──────┤
│陽信商業銀行 │ 185235 │ 4.48% │ 147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14031 │ 2.76% │ 91 │
├──────────┼──────┼─────┼──────┤
│萬泰商業銀行 │ 0000000 │ 36.29% │ 1194 │
├──────────┼──────┼─────┼──────┤
│台灣銀行 │ 535556 │ 12.94% │ 425 │
├──────────┼──────┼─────┼──────┤
│京城商業銀行 │ 443829 │ 10.73% │ 353 │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10975 │ 0.27% │ 9 │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29449 │ 0.71% │ 23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87000 │ 2.10% │ 69 │
├──────────┼──────┼─────┼──────┤
│債權總額 │ 4,137,909 │每期金額 │ 3,289 │
├──────────┼──────┼─────┼──────┤
│清償成數 │ 約5.72% │清償總額 │ 236,808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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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秦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