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陳炳彰
陳炳陽
龔勝雄
龔恒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4日本院100 年度重
訴字第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75,697,9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67,33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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