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賜樂
上列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賜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2年4月24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3年2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 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3年7月26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