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783號
KSDM,103,聲,783,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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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威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伍陸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威利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 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殘留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1組, 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劉威利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嗣因認有繼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 101年度毒聲字第1098號裁定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 民國102年8月16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 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得白色結晶1 包(驗前淨重0.164公克,驗後淨重0.156公克),經送鑑驗 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扣得之玻璃球 吸食器1組,亦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102年12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6560號、103 年1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689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 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玻璃球吸食器,因其 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 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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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