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600號
KSDM,103,聲,600,2014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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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婉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
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婉荷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盜版 書籍1本,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 、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 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婉荷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82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 可參。而扣案之盜版書籍1本,固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 及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惟業經告訴人為蒐證向被 告購得而提出扣案,此據告訴代理人陳中正陳明在卷,足見 該盜版書籍,雖係被告犯著作權法所用之物,然已非被告所 有之物,自無從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乏其據,應予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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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