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23號
KSDM,103,聲,523,2014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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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韻玉
即 受刑人
具 保 人 程金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金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具保人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後,並經檢 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 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 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359 號判決,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9年,其中關於販售第二級毒品部分各判處有期 徒刑7 年6 月共2 罪、7 年4 月共3 罪、7 年2 月共6 罪, 上訴後,旋撤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暨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 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 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 拘票暨報告書各2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 收據1 紙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暨追保函之送達證 書各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前 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 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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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