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3年度,37號
KSDM,103,審交附民,37,201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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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李振忠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
被   告 王明寬
      楊榮田即邁達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1326號、10
3 年度交簡字第44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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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