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1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慶華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字
第8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慶華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