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調字,90年度,101號
TCEV,90,中簡調,101,200106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調字第一О一號
  聲 請 人 乙○○即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
  送達代收人 邱任晟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簽訂之僱傭契約書第十二條:「有關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 冰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