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王開駿
相 對 人 藍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03 年度上字第56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0 3 年度上字第56號),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新台幣5萬466 3 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1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 ,聲請人並無財產及所得,堪認其已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之事由已有釋明,且查其本案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 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張國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