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周楠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紹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70號
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3 萬6810元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 萬86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
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
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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