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設計服務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更(一)字,100年度,5號
KSHV,100,建上更(一),5,20140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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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號
上 訴 人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訴訟代理人 辜中欽
      馬惠美律師
被 上訴 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原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
      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賢義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宇
      黃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設計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3 月19日上午
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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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