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10號
KSHM,103,聲,210,201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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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明芳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明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周明芳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周明芳業於民國103 年2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 年5 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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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