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玉淋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邱劭璞律師
被 告 邱建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2年3月28日100年度訴字第353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990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玉淋、邱建銘明知坐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 管理處玉里事業區第52林班地(非保安林,下稱52林班地) ,係屬國有林地,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採取國有林 之森林主產物,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二人以 上,基於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100年11月1 日上午,搭乘友人「小潘」陳家愉之自小客車,經由花蓮縣 卓溪鄉中平林道,進入52林班地;當天上午10時許,花蓮縣 林區管理處玉里工作站技術士黃崇智與同事陳文龍巡視林野 時,在中平林道8k處,遇到陳玉淋、邱建銘等人,黃崇智在 會車時,問陳玉淋、邱建銘等人為什麼來山上,其等回答說 要登山,黃崇智告以該林區沒有登山步道,且虎頭蜂很多, 乃勸陳玉淋、邱建銘等人下山。嗣黃崇智在中平林道6.8k處 ,發現有滾牛樟木的痕跡,路上有木屑,就感到有異樣,研 判已經有人盜伐竊取牛樟木,即沿著痕跡找到盜伐牛樟木現 場,發現一些切好的牛樟角材,乃折回佈線,聯絡森林警察 ,而後與山青黃國明上山到中平林道3.5k處埋伏,從下午5 時到11月2日上午8時。同日上午8時許,黃崇智再於中平林 道4k處會同森林警察陳國堂後,與山青林春基、黃國明共四 人,一同開車出發,開到5.8k處時,下車步行,約於11時30 分到達6.8k上方盜伐現場。而陳玉淋、邱建銘則復於同日上 午,經由中平林道進入52林班地,走到6.8k上方盜伐現場之 牛樟木集結處,開始竊取搬運牛樟木殘材。約中午12時許, 黃崇智等人看到陳玉淋、邱建銘再從6.8K的方向上來現場。 此時,陳玉淋、邱建銘距離黃崇智約50公尺,黃崇智等四人 就開始監控陳玉淋、邱建銘,其後,陳玉淋、邱建銘繼續往 上走到牛樟木集結處,距離黃崇智等人埋伏處約僅10公尺。
待同日下午1時許,陳玉淋、邱建銘繼續竊取牛樟木殘材, 以背架背著牛樟木塊往下走去。黃崇智等人沿路跟監,其後 陳玉淋、邱建銘在距離林道6.8K上方10公尺的一個地方,坐 在黑色塑膠袋旁邊休息,休息處的後方是一個小懸崖,在小 懸崖上可以監控到陳玉淋、邱建銘,黃崇智等人即分成兩組 ,森林警察陳國堂留在小懸崖上監控,黃崇智則跟林春基、 黃國明從旁邊另切一條路下去至林道6.9K處,看有無車輛接 應陳玉淋、邱建銘,並等候陳國堂之通知。約下午5時許, 陳國堂通知黃崇智,黃崇智等人迅即從下往上包抄陳玉淋、 邱建銘,而在距離林道6.8K上方10公尺處當場查獲,扣得被 竊取之牛樟木殘材5塊(已交由玉里工作站保管),及網狀 繩索、黑色外套、黑色上衣各1件。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被告等於本院表示同意有證據能 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情事,且與 本案待證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證據亦無不合,依 法均應認為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玉淋、邱建銘均矢口否認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行 。
(一)陳玉淋辯稱:我在100年11月2日之前一個星期就到花蓮玉 里找「小潘」陳家愉,住在小潘家,我那時在臺北做碳烤 店,她是我店裡面的客人。我是100年11月1日那天跟邱建 銘一起上山,我朋友小潘開車到中平林道約6、7K那個地 方,巡山員跟我們說上面有虎頭蜂叮死人,所以我們就沒 有上山。因為心情不好,要去走一走,所以在11月2日又 去爬山。我不知道52林班林道不是給人爬山用的,因為我 們走的沿途有登山客留下的識別的標誌,一整路都是。那 個林道是小潘跟我講的,當時我只是要上去走一走就下來 ,我們沒有去偷牛樟木那些東西。我是因為好奇,先用腳 踢踢看,知道裡面是木頭,就打開一袋蹲在地上看,邱建 銘也好奇,就把一塊沒有裝袋的牛樟木拿起來看,查獲人 員應該是認錯人了,我沒有背牛樟木下山。林明憲當場勘 驗我的衣服有牛樟木的味道,是因為我有摸到木頭,當時 也沒有地方可以擦,只能擦在身上。從我們身上查獲的網 狀繩索、黑色外套、黑色上衣是我們身上的東西沒錯,但 是我們並不是要去偷牛樟木。我只是倒楣在不應該出現的
時候出現在那個地方,在不應該上山的時候上山,我確實 沒有做,我只是在人生最低潮的時候在那邊出現,心情惡 劣到極點,到那邊只是要散心而已等語。
(二)邱建銘辯稱:100年11月1日那天我沒上去中平林道,11月 2日與陳玉淋一起去爬山,也是純粹去那邊散心,我沒有 偷牛樟木。我當時不知那是牛樟木,其中有1塊小塊的牛 樟木沒有裝袋,我好奇為什麼木頭這麼香,就拿起來聞聞 看,聞了之後即將牛樟木放回地上,因此木屑掉得整個衣 服都是,衣服才有牛樟木味道。警察來之前,陳玉淋也因 為好奇去碰觸另一個裝著牛樟木的袋子,查獲人員應該是 認錯人了。包包裡面是跟朋友借的,裡面有網狀的繩子、 麵包、雨衣、礦泉水。我沒做的事不要誣賴到我的身上等 語。
二、經查:
(一)被告二人對於其等於上開時間,一同前往52林班地,嗣經 玉里工作站技術士黃崇智、警員陳國堂、山青林春基、黃 國明在被告二人停留之前揭6.8k現場,查扣牛樟木殘材5 塊及黑色外套、黑色上衣各一件等情,並不爭執,且經證 人玉里工作站技術士黃崇智於偵查及原審,暨證人警員陳 國堂、證人山青林春基、黃國明於原審供述明確。復有勘 察採證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花蓮 分隊搜索扣押筆錄、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花蓮分隊扣押 物品目錄表、贓物保管條、位置示意圖及現場照片等在卷 可憑(警卷第32至37、44、47至55頁),及查獲之牛樟木 殘材5塊等物扣案可證,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二)證人花蓮縣林區管理處玉里工作站技術士黃崇智 1、於偵查中證稱:我的工作內容是林野巡視,100年11月2日 我在卓溪鄉中平林道查獲盜採牛樟樹,我在11月1日巡視 時就感到有異樣,發現有滾木材的木屑,沿著痕跡找現場 ,發現一些切好的牛樟角材,在上面有看到人,我們就回 來佈線,聯絡森林警察及當地派出所,到出入口埋伏,到 11月2日約中午12點多就看到被告二人,開始搬木材下山 ,就跟在他們後面,約到當日下午4點半左右時,他們準 備要下去馬路時,我們就抓人。當場查獲牛樟角材5塊125 公斤,是用背架搬運。看到他們時,距離約10多公尺,怕 被看到,在跟蹤過程就沒拍攝。11月1日、2日除看到被告 二人外,沒有看到其他人。我看到他們從原來放牛樟的現 場背到查獲地,我目視計算約有500公尺等語(偵查卷第 28頁)。
2、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你在100年11月2日是擔
任何職務?)我是在林務局擔任林野巡視的工作。(你們 巡視的時間為何?)早上八點到下午五點,有時晚上還是 要出來巡視。(在100年11月2日當天早上,你是幾點進入 林班地巡視?)我是101年11月1日上午10時巡視時在中平 林道8K處遇到四人,該四人坐在車上,被告陳玉淋坐在副 駕駛座,被告邱建銘跟另一個女子坐在後座,我們會車時 我問他們為什麼要來山上,他們回答說要登山,但當時我 們的林區沒有登山步道,而且當時虎頭蜂很多,所以我就 勸他們回去,因為安全重要,他們就下山了,我們還在該 林班地巡視時,在中平林道6.8K的地方發現有異樣,有滾 牛樟木的痕跡,路上有木屑,我們研判有人已經拿木材出 來了,所以在中午我們就先行下山跟警方聯絡,約5點多 上去中平林道埋伏,一直到100年11月2日早上8時許,我 們跟森林警察及林區兩位山青準備出發到案發現場,我們 是在前一天晚上5時許就在中平林道3.5K那邊埋伏,該處 不是林班地,該路上有一個民眾的工寮,隔天早上8時許 進入林班地。(在100年11月1日,你說你會車時遇到被告 四人,你是坐什麼車子?)我是坐同事的車子,那是私人 的車子。(你當天巡山時你是一個人還是有其他人陪同? )我跟我同事陳文龍一起巡山。(你們是在100年11月1日 何時決定要埋伏?)當日10時許會車後,在6.8K發現我剛 才所說的異樣,這表示上面有人在盜採木材,而且已經被 鋸下,遇到這種情形,我們一定要去現場看,所以我中午 吃完飯後有上去看,我們沿著滾木頭的痕跡往上查看,快 到盜伐現場時有看到有一人坐著吃飯,我看不清楚長相, 因為距離我有50公尺,所以我就確定有人在盜伐的現場, 我就下山聯絡森林警察後,我們就決定上山埋伏。(你剛 剛說看到盜伐的現場距離6.8K有多遠?)以我們步行的方 式及腳程而言,從6.8K出發到現場約要40、50分鐘。(你 是依據何事實判斷那是盜伐的現場?)我們第二天上去現 場牛樟木有新切痕,還有一些用雜草隱藏覆蓋的新切下的 牛樟木角材。(你看到有一個人在那邊吃飯的時候,你有 無拍照?)我不能讓他看到我,所以我沒有拍照。(你看 到那個人在現場吃飯的時候,你是否研判該人即有可能盜 伐牛樟木?)是。(你下山通報森林警察時,你的同事陳 文龍是否跟你一起下山?)我們發現有異樣時,陳文龍跟 我一起下山,後來山青黃國明跟我一起上山。(當你跟黃 國明發現有到盜採的嫌疑犯時,你要下山通報森林警察, 黃國明有無跟你一起下山?)有,他是坐我的車上去的。 (盜伐的現場是在6.8K還是8K的地方?)是在6.8K往稜線
的方向。(你是如何發現6.8K有異樣?)是在林道往稜線 的方向上有滾木材的痕跡,且路上有很多的牛樟木木屑。 (你為何決定於工寮埋伏?)我們是要看是否有人載木材 下來,因為該處是一定要經過之地。(100年11月2日上午 8時許,你是從林道的何處出發,沿著那裡往上搜尋?) 我們是從4K跟森林警察會合以後開車出發,到5.8K的時候 開始下車步行到6.8K上方盜伐現場。(從4K開車到5.8K開 車要多久?)約10幾分鐘。(從5.8K步行到6.8K上方需時 多久?)約11點半了。(到6.8K上方時,你們有多少人在 現場?)陳國堂、林春基、黃國明及我。(當時你們在盜 伐現場你們有做什麼蒐證動作?)如果要蒐證的話,應該 是森林警察陳國堂在蒐證的動作,我們也要蒐證,但當時 來不及,因為我們已經跟被告二人碰面了,他們在我們下 方距離約10幾公尺,所以我們就往兩旁的草叢躲起來,所 以來不及拍照。(你的意思是否為你們到6.8K盜伐的現場 時,就看到被告二人?)我們一到現場沒有看到被告二人 ,約半個小時候才看到被告二人上來。(你所謂上來的意 思是何意?)他們從6.8K的方向上來現場。(你在盜伐的 現場有沒有發現背架、繩索?)沒有。(你們發現他們在 你們下方時,你們事後採取何措施?)當時看到被告二人 距離我們10公尺後,我們就監控他們,看到他們背木材下 去,我們就決定跟監,被告二人在距離林道10公尺的一個 地方休息,在這中間我們四人全程跟監,他們休息處的後 方是一個小懸崖,我們在小懸崖上監控他們,該處是可以 看到被告二人,一直到6.8K上方10公尺的地方,我們才分 兩組,森林警察陳國堂想要拍照蒐證,所以他一人在現場 ,他在被告二人的正上方跟監,我跟林春基、黃國明下去 至林道6.9K處看有無車輛接應被告二人。(你們從早上8 時在5.8K的地方下車走到6.8K上方的路線與你們從發現被 告二人後跟監到6.8K的路線是否相同?)不同。(你們從 5.8K下車走到6.8K上方的砍伐現場與你100年11月1日走的 路線是否相同?)不同。(所以11月1日你沿著木屑走到 案發現場,跟你們11月2日埋伏走的路線及跟監被告的路 線是否為三條不同的路線?)我在11月1日沿著滾動木材 殘留木屑上去巡視,這條路線跟11月2日跟監被告二人背 木材下山的路線相同,但跟11月2日早上從5.8K進入現場 的路線不同。(既然你們是要查緝盜採牛樟木,且你也知 悉盜採牛樟木可能的路徑為何,為何還要另外從不同的路 徑去搜尋或埋伏?)我不會從6.8K的方向去因為這樣會遇 到被告,當時我們不確定是否有人在現場,我們前一天知
道該處有人,如果遇到盜伐的人跑掉怎麼辦。(你們查獲 被告等二人五塊牛樟木的地方是在中平林道的幾K處?) 6.8K,警詢筆錄誤載為6.3K,實際上是6.8K。(聲請提示 警卷第27頁)(你於警詢時稱是在中平林道6.3K處追緝攔 查被告二人,與你所述不符,有何意見?)當時做筆錄的 時候,不是很在意,我也沒有看清楚是6.8K還是6.3K,這 單純是他們打字的誤載,也有可能是森林警察自己搞錯了 ,該處確實是約在6.8K處。(為何會決定在6.8K的附近對 被告二人出示證件,告訴他們你們的身分,進行實際查獲 的動作而不再跟監?)陳國堂當時用手機打給我說可以上 去抓了,當時我們的動作完全是陳國堂在主導,由他負責 指揮。(你們在6.8K上方發現被告二人,到你接獲陳國堂 的電話通知說可以包抄了,這段期間多久?)包抄時時間 已經接近傍晚,那時候是快下班的時間,我們是中午12時 許發現被告二人下來,就在他們的上方開始跟監,一直到 傍晚5時許,陳國堂才通知我們說要包抄被告二人,中間 約有5個小時左右。(從中午12時發現被告二人到下午5時 要包抄其二人,你是否都有一直看到被告二人?)確定他 們二人已經把木材放在上方10公尺即查獲五塊牛樟的地方 ,他們二人坐著休息時,確定他們在等車輛來接應,在我 們決定分為二組後,我就離開現場,之後就沒有看到被告 。(你們是沿著什麼方向跟路途到達6.9K?)直接下去, 我們是另外切一條路下去。(你們切另外一條路與被告行 走的路距離多遠?)不到50公尺,而且旁邊有一個小峭壁 ,被告看不到我們。(該路徑是一條本來就存在的道路還 是要新開的?)是一條要新開的路,是山青林春基或黃國 明其中一人所開的道路,我所稱的新開的道路上多為雜草 ,不需要用工具來開路,我們是直接走下去。(據你所述 ,你在中午12時就發現被告二人揹著牛樟木,你能否具體 描述他們用何器具背牛樟木以及背牛樟木的塊數為何?) 我的角度可以看到人,但沒有辦法看清楚,印象中我看到 的好像是被告邱建銘用背架背牛樟木,該背架是黑色的, 因為當時我是躲在草叢裡不敢動,所以我只能看到一人, 我只有看到他背1塊牛樟木角材,應該是1塊,但以我剛才 所說躲的地點,可以確定被告邱建銘有背1塊木材,但實 際數量我不能確定。(你為什麼可以確定被告邱建銘身上 背架所背的是1塊木材?)我看到的是木材沒錯,是牛樟 木,但我沒有辦法確定數量。(你有沒有跟著他們往下走 ?)有。(你跟他們往下走是看到兩個人?)是。(你看 到其中一個人是背背架,另一個人的情形如何?)我看到
有另一個人,但我沒有看到該人有背東西。(你在6.8K查 獲5塊牛樟木的現場,你們有沒有發現背架?)沒有。( 你們在現場時,陳國堂、你及其他二位山青有沒有詢問被 告二人背架去處?)我是不會去詢問他們這些東西,因為 這是森林警察的責任。(你在跟陳國堂分開去埋伏的當時 ,你有無看到被告一人還揹著背架?)我跟陳國堂分開時 已經接近傍晚,他說被告二人已經在包牛樟木,所以才要 我們林務局三人去6.9K看有無車輛上山接應,並等候陳國 堂的通知,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背架。(你查獲被告二 人時,你有沒有注意被告二人身上有無牛樟木屑?)有, 當時我們是請我們林政主辦技正林明憲到場。(聲請提示 警卷55、56、57頁)(你們當時發現被告二人身上牛樟木 屑的位置是否如照片所載?)是。(檢察官問:你們是在 100年11月2日查獲被告二人?)是。(在前一天你剛剛說 在上午10時許,你們的車子在中平林道8K遇到被告二人的 車子?)是。(當時他們的車子上面有被告二人在車上? )是,當時車上有四人,被告二人也在其中。(當時有無 問他們為何要來?)有,他們回答說要來登山。(那裡的 山有需要連續二天來登山?)不需要,那裡沒有所謂登山 步道。(你們在6.8K的地方有木頭滾動的木屑?)是。( 後來你剛剛說你們在同一天重回到盜伐現場時,有看到一 個人在那邊吃飯?)是。(約在何時?)大約下午2時許 ,我是下山吃個中飯再上去時看到。(在吃飯的那個人你 是否能看清楚是何人?)看不清楚。(你發現有人在現場 吃飯,所以你們才再下山去森林警察隊報案?)是。(森 林警察隊會同你們在100年11月1日下午5時許到現場埋伏 ? )是我們先去現場埋伏,當時森林警察還沒有到,他們晚 上才來。(整個晚上埋伏的情形是有什麼異樣?)沒有發 現什麼車子。(到了100年11月2日早上的8時許,你們去 了的現場是在何處?)是在中平林道4K的地方,跟森林警 察會合。(你們8點會合以後,有重回6.8K的地方嗎?) 沒有,我們直接到5.8K。(你們從5.8K的地方停車上山? )是。(從5.8K上山以後,到什麼地方埋伏?)直接到盜 伐現場埋伏。(你所指的盜伐現場,是否就是6.8K上方的 地方?)是。(你剛剛說過6.8K的地方到盜伐現場往上坡 的坡度需要走多少時間?)40到50分鐘。(你們到了6.8K 上方的盜伐現場的時間大約是幾點?)大約11點半到達。 (到達盜伐現場多久的時間,發現了被告二人?)大概在 12點左右。(在盜伐現場你們發現被告二人的時候,是你 們四個人一起在現場埋伏?)是,我們四人都在。(當時
12時許,你在盜伐現場埋伏有看到被告二人?)有。(你 看到他們二人到了現場以後,被告二人在做什麼動作?( 他們二人在現場時,我躲起來,過了20、30分鐘左右,這 段時間因為我的角度關係,看不到他們在做什麼,後來我 隱約看到一個人揹著木材。(你看到他們有一個人揹著木 材的時候,是他們開始要移動離開現場?)是。(你所埋 伏的地方距離他們二人多遠?)約不到10公尺,很近。( 你看到被告二人開始移動時,就是發現他們的所在的地方 嗎?)我第一次看到他們是在我們下方距離50公尺,我們 就躲起來,他們就上來到了牛樟木集結的地方,那個時候 ,因為我的角度問題,所以他們在做什麼我不清楚,隔了 20至30分鐘後,他們就開始移動。(他們開始移動的時候 ,你看到了什麼?)我隱約看到一個人揹著木材下去,因 為該處角度很陡,隔了2、3分鐘後,我們才出來,當時他 們已經距離我們約50到60公尺了。(你看到有一個人背木 材的地方,距離你多遠?)10公尺。(你們從草叢出來以 後,發現被告二人已經走到了50、60公尺下方,你們做何 動作?)我們開始跟監。(你們四個人一起跟著?)是。 (四個人跟監的時候,你看到什麼東西?)因為我們一直 跟監到一個小峭壁時,該處快接近林道上方20、30公尺, 時間已經過了4、5個小時。(你們四個人跟監他們二個人 到小峭壁之前的這段期間,都可以看到被告二人嗎?)不 是很清楚,因為樹林很密,所以跟監時,是確定他們二人 在我們前面,但不是一直都可以看到他們,他們有時候會 消失在我們的視線。(你們跟監在他們後方的這段時間, 你跟被告二人距離多遠?)我是在最後面,最前面是森林 警察,我們四個人的距離不超過10公尺,而我們跟被告的 距離約60、70公尺。(你在隨後跟監在被告二人後方的這 段時間,一直都有看到其中有一個人揹著背架嗎?)我看 不清楚。(你看到他們其中一個人揹著背架最清楚的時間 是何時?)是在我們埋伏的第一現場的時候,就是有牛樟 木集結的那個地方。(你剛剛說你們埋伏的地方到他們開 始移動,你們開始從跟監到小峭壁的地方,斷斷續續都可 以看到被告二人在你前方?)是,這段時間約30至40分鐘 。(到了小峭壁的地方,你們還看得到被告二人嗎?)我 看到的時候,被告二人已經在小峭壁的下方,距離林道10 公尺。(你們開始移動的時間是否記得?)被告二人一開 始往下移動,我們從牛樟木集結處往下跟了約100公尺後 就沒有看到被告了,因為上方還有木材,我們認為他們可 能還會上來背木材,我們躲起來埋伏,在上面等了2個小
時,他們沒有再上來,所以我們下去了,此時約在下午3 時左右,後來再看到被告二人的時候,他們在距離林道上 方10公尺處。(也就是說被告二人移動了約100公尺後, 就在你們四個人前面消失了一段時間,該時間有多長?) 約2個小時。(你們發現被告二人沒有再上來,往下走在 小峭壁的上方再重新看到他們二人?)是。(當時你們四 人在小峭壁上方發現他們二人時,你們四人還在一起?) 第一個看到被告二人的人是陳國堂,後來是我跟陳國堂一 起去確認是否為被告二人。(你跟陳國堂兩人確認被告二 人在下方看到被告二人在做什麼?)他們坐在黑色垃圾袋 旁邊,陳國堂跟我說他們在打包。(因為陳國堂在你前面 先發現他們的,所以才請你過去確認是否為他們二人?) 是。(你跟陳國堂二人確認被告二人時,黃國明及林春基 在哪裡?)我們都是在一起的,所以他們在我們附近。( 陳國堂確認被告二人在小峭壁的下方後,陳國堂做何動作 ?)陳國堂提議分組,等候他的通知,所以到了下午5點 多的時候,才決定要包抄。(陳國堂提議分組的時候,是 請你帶著另外兩個人下山到什麼地方埋伏守候?)約在林 道6.9K處。(陳國堂自己是在那裡?)他在小峭壁上方。 (陳國堂在小峭壁的上方守候觀察大約多久的時間,你就 接到了陳國堂的電話要過去包抄?)沒有5分鐘,我們下 到林道後就通知我們可以包抄了。(你們在被告距離盜伐 現場約100公尺處,失去了被告二人的蹤影,然後重新埋 伏兩個小時的時間,一直都沒有看到被告二人再上來過? )是。(重新埋伏的這兩個小時內,不清楚被告二人在做 什麼事情?)不清楚。(你確定在原先埋伏距離被告只有 10公尺的位置的地方有看到其中一個人利用黑色的背架揹 著木塊移動下山?)是。(後來你們查獲被告二人時,在 現場搜索的結果只有發現白色的繩索,並沒有你所看到的 黑色背架?)是。(你所看到被告所背的黑色背架在何處 ?)我們當時有找,但是沒有找到。(聲請提示本院卷第 179頁)(這照片是陳國堂所提出,註明是11月1日所發現 的背架,此背架是否為你發現?)是。(這個黑色背架不 是在盜伐現場發現的?)是在小峭壁附近的草叢發現的。 (剛才你於辯護人詰問時,回答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背架 ,跟你剛剛所述不同,有何意見?)11月2日當日我沒有 看到背架。(剛才你回答辯護人所謂的從頭到尾沒有看到 背架是不是指查獲的現場沒有看到背架?)是,是在查獲 的現場沒有看到背架。(但是查獲當天,你們在山上埋伏 時,被告開始移動時,你有看到被告有一人使用背架?)
是。(辯護人問:據你所述,你們從5.8K就走上山,你們 的車輛停在何處?)當時我們有二組人,其中一組是在4K 處監控有無車輛上去,另一組就是我、林春基、陳國堂、 黃國明,所以是在4K埋伏的那組同事載我們到5.8K,他們 又回去4K處繼續埋伏。(你們為何會在砍伐的現場埋伏兩 個小時?)因為跟監他們約100公尺後,就看不到他們了 ,上面還有10幾塊的牛樟角材,我們想時間還早,認為他 們可能上來繼續搬,所以才會在現場繼續埋伏。(你們不 會害怕他們搬走後就開車走人?)搬走就搬走了,據陳國 堂判斷,他們還會上來,如果他們再搬一趟,時間還允許 ,我想說人贓俱獲比較好,當時陳國堂有此提議,我也覺 得有可能,認為等等看比較好。(依據陳國堂的判斷以及 他在砍伐現場告訴你的偵查的方法,你們是想要在砍伐的 現場人贓俱獲?)人贓俱獲是比較好,我們想是在角材集 結處人贓俱獲。(他們第一次搬的時候就可以人贓俱獲, 為什麼還要等第二次的搬運?)我們完全是看森林警察的 指揮,而且如果在他們背木材時就衝上去,他們把木材一 丟人跑掉,我們的辛苦就白費了。(檢察官問:你們發現 距離100公尺處沒有了被告二人的蹤影時,重新埋伏的位 置,是在牛樟集結處的上方還是下方?)是牛樟集結處的 下方,也就是在跟蹤100公尺後的地方,看不到被告二人 ,我們就就地埋伏。(審判長問:你剛才有提到在跟監過 程中,知道被告二人在你們前面,但因為樹木的關係,所 以有時會消失在你們的眼前,這是在那一段的事情?)約 下午1時許,被告二人從牛樟集結處背木頭開始往山下走 ,當時我們本來要站起來拍照,但已經來不及,當時他們 已經距離我們約50、60公尺,然後我們就開始往下跟,就 是這個時候出現因為樹林茂密,有時他們會消失在我們眼 前,往前走又看到的狀況,是之後認為他們可能會再上來 搬木材,所以我們才又在草叢等了約2個小時。(提示警 卷50頁照片)(這是你們最後上前包抄查獲被告二人當時 的情形?)是,照片上戴帽子的人是林春基,旁邊白色領 子沒有照到頭的人是黃國明,再旁邊那個人才是我,照片 是陳國堂所拍,要包抄的時候,我跟林春基、黃國明一起 到,那時候我們先到,陳國堂在我們之後才到,我們到的 時候,第一個看到被告二人的人是林春基,我們走在一起 ,最前面的是林春基。看到被告的時候,被告二人就站起 來,我們就上前問他們在做什麼,我忘記他們怎麼回答, 在他們還沒有站起來時,我看到的情形是他們坐在木材旁 邊,我覺得他們是在等車子接應,所以只是坐著,我看到
他們那時候,他們是站著的狀態,因為林春基走最前面, 被告二人應該已經看到林春基了。(牛樟集結處發現的牛 樟角材與後來你們包抄發現被告二人時,該處的牛樟角材 外包裝有何不同?)在牛樟集結處的角材是沒有用塑膠袋 包裝的等語(原審卷二第14-40頁)。
(三)證人森林警察陳國堂
1、於原審101年6月24日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你現在在 哪裡服務?)我現在內政部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花蓮分 隊服務,我服務了21年。(你在偵查報告中說,100年11 月2日上午8點尋找涉嫌人並埋伏,當時你們在場的人有誰 ?)當時我們要進入林班地尋找涉嫌人總共有我、巡視員 黃崇智、山青陳愛松、林春基共四人入山尋找。(提示警 卷第1頁)(你在偵查報告第三點說,當時你跟黃崇智、 黃國民及林春基,但沒有陳愛松,與你剛才所述不符,有 何意見?)我沒有把陳愛松列入偵查報告,而黃國民是跟 我同事黃正忠在4K那邊埋伏,(後改稱)陳愛松是跟黃正 忠埋伏,入山的是黃國民,應該是黃國明,偵查報告其姓 名誤繕。(照你這樣說,在4K埋伏的是陳愛松及黃正忠, 你及黃崇智、林春基、黃國明入山尋找是否如此?)是。 (請簡述當時過程?)黃崇智跟我們報案,說中平林道6K 處有發現嫌疑人,他說跟嫌疑人對話,其表示為登山客, 但黃崇智他發現木頭有被盜伐的情形,嫌疑人下山後,黃 崇智到52林班裡面去查牛樟,木頭已經被藏起來,且被切 成一塊塊,所以黃崇智告訴我們要當天晚上來埋伏,到了 晚上8時許,進入4K埋伏,直到早上6點到8點之間,我們 還是守在4K的地方埋伏,到凌晨6點半時,我們有發現有 一台車入山,入山之後約20分鐘之後,那台車就下山了, 我們在早上8點的時候,跟巡山員黃崇智、林春基、黃國 明、陳愛松分配任務,要入山查緝嫌疑人,我們確定是嫌 疑人是乘坐該部車輛入山搬運木頭,所以我們要從5K處直 接切到稜線,由稜線走下山,下山之後發現沿路都是被砍 的木頭藏在盜伐人所開的路,沿路都有藏一塊塊的木頭, 並用草叢掩飾,我們到達半山腰之後,我們看到有兩個人 走上來,我們懷疑那兩個就是上來要搬運木頭,我們立刻 躲到草叢中監視,結果那兩個人就開始搬木頭之時,因為 地形很複雜且陡,無法直接抓並拍照,所以用目視的方式 ,他們兩個搬下山,被告邱建銘是走第一個,被告陳玉淋 走後面,他們一人手上都搬一塊木頭,他們下山後,我們 就尾隨他們後面,跟蹤他們下山的路,快到中平林道6.3K 的地方,就是照片說明13的地方(庭呈相片,經核與警卷
第54頁之照片相同),我在約距離該處約上方50公尺處, 我在監視他們作整理的動作,他們正在搬木頭裝袋,但因 為視線的關係,我沒有看到他們總共裝幾塊,(庭呈相片 )這是我監視處的位置,我看到他們在整理木頭,我用相 機拍照的時候沒有辦法清楚拍到畫面,後來他們整理完畢 後,我與黃崇智、林春基、黃國明四人討論後,認時機成 熟即叫黃崇智帶兩個山青即黃國明、林春基走旁邊的溪溝 到中平林道上,他們等我的信號之後就開始從林道由下往 上包抄,我從我監視的地方直接切到下方也就是上述他們 整理木頭的地方,我到達後即拍了第一張相片,當時他們 都還蹲在那邊,整個查獲的情形就是如此。在該處共有5 塊木頭,其中一塊沒有包塑膠袋,其他都用黑色塑膠袋包 住,查獲後就問他們這個木頭從哪裡搬的,他們說他們是 登山的,並沒有搬運這個木頭,但整個從稜線看到他們搬 木頭下來到查獲的過程,都有被我們監視,所以本案絕對 是他們做的。(依照你所述,你們整個監控的時間有多久 ?)我們從12點發現他們,監控到下午15時40分許。(你 們監控的過程中,被告移動搬運距離大約多遠?)他們移 動及搬運的距離約150到200公尺左右。(你當時查獲他們 的時候,他們身上有帶什麼東西?)他們帶了個人的背包 ,內有換過的衣服,還有我們所查扣的網狀繩索。(依照 你查緝這麼多年的經驗,他們帶的東西跟一般登山客所攜 帶的東西有何不同?)按我的經驗,他們所攜帶的裝備都 不符合登山客的裝備,且其使用的登山包不是登山專用, 裡面裝的換過的衣服及網狀的繩索也不是登山所用,再依 照我們監視的過程,本案是他們做的沒錯。登山包中換過 的衣服可能是搬運木頭後滿身大汗,可能逃避查緝所用, 才會需要換衣服,玉里工作站的技正林明憲就換過的衣服 作採證,當場認定其所換衣服即為盜採木頭所穿著之衣服 ,因為衣服聞起來都是牛樟的味道。背包中的網狀繩索也 是可以用來搬運木頭。(查緝的過程中,被告所走的路是 一般登山客走的路嗎?)被告走的路,不是登山客所走的 路,因為沒有開設登山的道路,如果要登山的話可以走中 平林道所鋪設的道路,因為該處有牛樟,所以被告不是因 為登山而走該路。(辯護人問:提示警卷第51頁說明7照 片,照片右方算來第二人是何人?)第二個人是被告邱建 銘。(該照片是否為查獲當場所拍攝的照片?)是查獲後 ,被告要把木頭運到林道時所拍。(你在跟黃崇智等人跟 監,發現有兩名不明人士搬運牛樟木下山,依你所述之後 黃崇智等人是從下往上包抄,在你們剛開始跟蹤的時候,
黃崇智等人有沒有辦法看到搬運牛樟木下山之人?)我們 四個人都有看到。(依黃崇智在偵查中所述,檢察官問黃 崇智當場查獲牛樟角材5塊共125公斤,是用何方式搬運, 黃崇智答覆是用背架,跟你剛剛所說一個人抱著一塊木頭 不同,何者為真?提示偵卷第28頁)我們四個人看到被告 搬木頭確實是用背架,他們從頭到尾都是用背的。(你們 在6.3K處查獲被告,當場有無發現背架?)可能被被告藏 在什麼地方,我們找不到背架。(為何警詢做筆錄時沒有 詢問被告背架在何處?)被告陳玉淋的筆錄是我問的,因 為找不到背架,所以沒有問,我們看到被告背木頭的時候 ,有使用背架,所以我們只有問他們搬運的過程。(該背 架是何材質、形式?)係鋁製背架,根據我們的距離看, 可以看得一清二楚,因為我之前有看過相同的背架,所以 我可以認定,其為L形,可以摺疊,長度約為從頭部到腰 部,約有1公尺的長度,長度不能伸縮,是固定的,寬度 約與身體同寬。我只有看到被告陳玉淋背背架,因為被告 邱建銘已經下去了。(當時被告等有無發現你們在跟蹤他 們?)沒有。因為我們跟他們距離都保持一定的距離,他 們看不到我們。(跟蹤的過程中,被告等有無離開你們的 視線?)沒有。(就你們跟監的過程而言,既然都沒有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