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03年度,17號
TNHV,103,聲,17,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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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李林英花
      李合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第一審判決(102年度保險字第32號)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原審起訴時,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事件,業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救 字第7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該卷在卷可稽,揆諸首 揭條文之規定,原審法院所為准予訴訟救助裁定,於聲請人 提起本件上訴時,亦有效力,聲請人毋庸再為聲請。從而, 聲請人所為之聲請即無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民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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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