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王岑甄即王裔甄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廖憲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
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13號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
492,91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民國103年
3月7日前,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4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