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易字,103年度,3號
TNHV,103,再易,3,201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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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王岑甄即王裔甄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廖憲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
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13號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
492,91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民國103年
3月7日前,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4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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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