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79號
TNHM,103,聲,79,2014021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明 人
即 受刑 人 許福生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等案件,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
揮執行刑期不當等(100年度執更字第925號),向本院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即受刑人許福生前因強盜等 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699號判處竊盜罪有期徒刑1 年、強盜罪有期徒刑14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嗣經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100年5月18日移入法務部 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另因他罪被撤銷假釋,再於100年5月 23日插接執行殘刑2年4月又4日,至102年7月20日止,現於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前開15年之有期徒刑,而檢察官 於執行指揮書註明「本件前已執畢有期徒刑1年,應予扣除 ,刑期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羈押自99年9月11日至1 00年4月19日計221日折抵刑期」,聲明人於執行處遇,應適 用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1項第6類「有期徒刑12年以上15年 未滿」,而不應適用同條第7類「15年以上18年未滿」之處 遇,惟聲明人未獲處遇分數,致權益受損,縱屬分別執行合 併計算之規定,亦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給予操行 、教化分數,及累積總分公式之計算,方能保障聲明人之權 益,爰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依法聲明異議。
二、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檢察官指揮之,又二以上主刑之執 行,除罰金外,應先執行其重者。但有必要時,檢察官得命 先執行他刑,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第459條定有 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日,刑法第46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聲明人前因強盜 等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月11日以99年上訴字第699號判處 竊盜罪有期徒刑1年、強盜罪有期徒刑14年6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15年,最高法院於100年4月20日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80 6號駁回上訴確定,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 00年度執更字第925之2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上開刑期,復以聲 明人自100年4月20日起算刑期,扣除自99年9月11日至100年 4月19日止受羈押而可折抵有期徒刑之221日,執行期滿日為 115年11月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並經本院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更字 第925號執行卷宗核對無誤。聲明人既經前開判決處刑確定



,檢察官扣除已羈押之日數而據以指揮執行所餘刑期,自屬 有據,其刑期之指揮執行,並無不當。
三、次按刑之執行,本質上屬司法行政之一環,依刑事訴訟法第 457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由檢察官指揮之,但裁判之執行與 監獄之行刑,其概念並不相同,前者係指藉由國家之公權力 而實現裁判內容之行為,其實現之方法,原則上係由檢察官 指揮執行之;而後者則指受判決人就所受之刑罰,進入監禁 場所執行後,經由監獄行刑之處遇、教化,以實現使其改悔 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是受刑人入監服刑,有關其累 進處遇之調查分類、編列級數、責任分數抵銷及如何依其級 數按序漸進等行刑措施事項,悉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監 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而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自不 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範圍,即不得執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36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受刑人 經調查後,應否適用累進處遇,由典獄長迅予決定,其適用 累進處遇者,應將旨趣告知本人,不適宜為累進處遇者,應 報告監務委員會議,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0條定有明文;故 受刑人若認其應給予累進處遇,或責任分數之計算有所不公 ,應依監獄行刑法第6條規定向監獄之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 申訴,不得任意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不當。本件聲明人 其餘關於其已執畢1年,應給予處遇分數,縱分別執行合併 計算,亦應給予操行、教化分數之結果,以及累進總分數公 式之計算等,甚或自認其責任分數應適用累進處遇條例第19 條第1項第6類「有期徒刑12年以上15年未滿」,而不應適用 同條第7類「15年以上18年未滿」之處遇云云,揆之前揭說 明,均非其得聲明異議之標的,其對此聲明異議,亦非足取 。
四、綜上述,檢察官依前開確定判決指揮執行,其刑期之計算並 無不當,聲明人對此聲明異議,已非有據,又關於其主張未 獲行刑累進處遇分數等節,亦非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從而 ,受刑人之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宛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