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減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117號
TCHV,102,重上,117,2014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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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賴銑吉 
被上訴人  吳沼勝 
      吳秋忠 
      吳淵宏 
      吳淵生 
      吳武昌 
      吳武順 
      吳武宗 
      吳秀子 
      吳幸勇 
      吳鎮木 
      張吳錦壁
      吳嘉鎮 
      吳泰熒 
      吳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增減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
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賴銑吉提起上訴,未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11 8,887元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月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年1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 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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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