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賴銑吉
被上訴人 吳沼勝
吳秋忠
吳淵宏
吳淵生
吳武昌
吳武順
吳武宗
吳秀子
吳幸勇
吳鎮木
張吳錦壁
吳嘉鎮
吳泰熒
吳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增減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
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賴銑吉提起上訴,未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11 8,887元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月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年1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 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