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2年度,542號
TCHV,102,上易,542,201402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陳清琴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複 代理人 洪雅宣 
被上訴 人 徐傳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76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3 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㈠上訴人於民國86年8月5日向被上訴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55萬元,被上訴人即簽發兩張支票交付予上 訴人,其中票號000000號,面額25萬元,付款人○○○○商 業銀行台中分行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已由上訴人於86年 12月17日兌現,惟上訴人拒不清償借款。另被上訴人於98年 及101年間曾分別向台中市太平調解委員會及后里調解委員 會聲請調解,請求權時效應已中斷。㈡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借 款時,上訴人提供位於台中市○○○路000號726室房屋為擔 保,言明如不能還款將以此套房抵現金償還,並將房屋所有 文件交由本人保管持有。被上訴人將房屋文件送至台中市農 會委由廖○○地政士辦理抵押,因套房不符條件而作罷。嗣 後上訴人藉故要求被上訴人返還其房產資料,至此被上訴人 心生疑慮,開始催討借款。㈢被上訴人不認識上訴人父親, 沒有與上訴人父親接觸,亦沒有與上訴人父親合夥經營化妝 品銷售協議擔保品之事,支票係被上訴人親自交付予上訴人 。被上訴人以存證信函請上訴人出面辦理還款事宜。上訴人 竟表示未向被上訴人借款。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上訴人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上訴人應給付 被上訴人25萬元及自10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請求逾上開金額部分,經原 審判決駁回其訴後,未據其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二、上訴人則以:
㈠上訴人雖有收受被上訴人簽發之系爭支票,惟支票為文義證 券及無因證券,支票上之權利係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 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尚難認被上訴人交付支票予上訴人 ,即係本於消費借貸之關係而交付,自應由被上訴人就兩造 間存有借貸關係負舉證之責任。即便認兩造間有借貸關係,



惟自86年8月5日借款行為發生迄今,已逾15年之請求權時效 ,上訴人亦得拒絕清償。至於被上訴人主張曾於98年間聲請 調解,縱使為真,惟被上訴人並未在聲請調解後6個月內起 訴,其時效應視為不中斷。㈡由證人廖○○於103年1月7日 於本院證詞觀之,被上訴人於原審或本案歷次陳稱上訴人曾 因與被上訴人借款,進而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乙事,並不實 在,而細究被上訴人歷次陳述及前開證人證詞,足見兩造間 並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更無設定抵押權作為借款擔保等情 事,被上訴人之所以曾持有上訴人所有之不動產權狀,係因 被上訴人十餘年前曾至上訴人家中討論合夥經營化妝品銷售 乙事,上訴人父親當時為表示合夥誠意,則協議由上訴人提 供其個人所有不動產權狀予被上訴人作為擔保之用,惟被上 訴人嗣後遲未與上訴人父親討論後續合夥細節,故被上訴人 便自行將該不動產權狀歸還予上訴人。㈢縱兩造間具有消費 借貸關係,依上訴人主張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成立時點應 為86年8月5日,即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清償借款請求權亦應 自該日起算,故被上訴人在系爭25萬元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時 效消滅後,始於101年12月11日聲請發支付命令,故被上訴 人借款債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上訴人自得援引時 效消滅作為抗辯而拒絕清償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法院審理後,斟酌兩造之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之結果, 認被上訴人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25萬 元,及自102 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而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之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准予假執行。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 服,提起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 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㈢第一、二審訴訟費 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求為判決:上訴 駁回。(被上訴人就其受敗訴判決部分,未聲明不服,業已 確定。)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86年8 月5 日向被上訴人借款,被上 訴人乃簽發系爭支票交付上訴人,並由上訴人於86年12月17 日兌領,存入上訴人設於台中雙十路郵局第0000000帳戶內 之事實,有系爭支票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郵局 102年5月10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5頁、原審卷第61、62頁 ),應堪信為真實。
㈡被上訴人主張簽發系爭支票乃上訴人向其借款而簽發等語;



上訴人則否認兩造有借貸關係,支票乃無因及文義證券等語 。經查兩造並無親戚,且無生意往來,亦相互餽贈金錢禮物 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如無原因關係,被上訴人豈會平 白無故簽發支票交付予上訴人兌領;又證人即地政士廖○○ 於本院證稱:被上訴人曾經拿上訴人所有臺中市○區○○○ 000地號土地及0000建號建物權狀給伊,辦理抵押權設定, 因當事人都沒有出現,印鑑沒有拿來,所以沒有辦,權狀放 了好幾年,被上訴人才領回權狀等情,雖證人因時隔多年, 多項細節已不復記憶;惟其所證述之被上訴人持上訴人所有 之不動產權狀欲委託辦理抵押權設定乙節,則與被上訴人所 述大致相符,並提出由被上訴人領回權狀之領據附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72頁),其證詞應堪採信。而按支票為有價證券 、金錢證券及流通證券,如因消費借貸而交付,即生消費借 貨之效力(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72號判決可資參照) 。茲被上訴人交付之支票既已由上訴人兌領,則被上訴人主 張與上訴人間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應屬可採。
㈢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債權未定清償期者, 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為民法第315條所明定,是此項請 求權自債權成立時即可行使,依民法第128條之規定,其消 滅時效應自債權成立時起算(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760號判 例參照)。兩造就上開借款並未約定清償期,揆諸上開說明 ,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清償借款請求權時效,應自債權成立 時起算。又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 付而生效力。查本件被上訴人交付予上訴人之系爭支票,係 由上訴人於86年12月17日始提示兌領,已如前述,則兩造間 之消費借貸契約,自應於86年12月17日被上訴人實際交付借 款予上訴人之日始成立,故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清償借款請 求權時效亦應自86年12月17日起算。換言之,被上訴人上開 25萬元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時效,應於101年12月17日始消滅 。
㈣次按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 款有明定。查本件被上訴人已於時效屆滿前之101年12月11 日具狀向原審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此有原法院收狀章戳可 憑(見原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438號卷),其請求權自未 罹於時效,上訴人援引時效消滅作為抗辯而拒絕清償,自屬 無據。
㈤再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 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 條第1項、第478條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 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 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 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 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 第1項、第203條所明定。經查,本件兩造間之借款未定清償 期限,然被上訴人已以本件支付命令之送達,作為催告上訴 人返還借款之意思表示,而上訴人已於102年1月26日收受本 件支付命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原法院上開支付命令 卷),是上訴人自102年2月26日起即應負返還本件借款之義 務,其迄未返還,顯應負給付遲延之責任。準此,被上訴人 請求上訴人給付欠款25萬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1個月 後即10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㈥上訴人雖另抗辯系爭支票乃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父親合夥做 生效而交付,支票係由父親交付等語;惟查上訴人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自無從採信。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 給付25萬元及自102 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 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本判決結果 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