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幼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
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幼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幼華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2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 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12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廖 穗 蓁
法 官 許 旭 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