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62號
TCHM,103,聲,262,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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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豐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豐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豐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3年2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 103年12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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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