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永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永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永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 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 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 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 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 ,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3 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 ,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 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行 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修正,同年1 月 23日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 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則規定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 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 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 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 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 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 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
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 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 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永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 等9 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3、4所示之2 罪曾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275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2月確定,而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5 罪曾經本院以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 月確定 ,有上開判決書7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 受刑人之刑事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 條 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聲請書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判決案號欄內記載「101年度訴字 第622號」,應為「101年度訴字第60號」之誤,應予更正)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 、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元 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張永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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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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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事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轉讓禁藥) │(施用第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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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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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0.11.23 │101.4.25 │101.1.18 │
├──────┼─────────┼─────────┼─────────┤
│偵查機關 │彰化地檢100年度毒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 │彰化地檢101年度毒 │
│年度案號 │偵字第2211號 │字第5294號 │偵緝字第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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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60號 │101年度訴字第810號│101年度訴字第1275 │
│ │ │ │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1.2.15 │101.11.28 │101.12.20 │
├─┼────┼─────────┼─────────┼─────────┤
│ │法院 │臺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確├────┼─────────┼─────────┼─────────┤
│定│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622│101年度訴字第810號│101年度訴字第1275 │
│ │ │號 │ │號 │
│判├────┼─────────┼─────────┼─────────┤
│決│判決確定│101.5.24 │101.11.28 │102.1.10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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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得易勞 │不得易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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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2864號 │字第777號 │字第4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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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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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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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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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1.1.18 │100.3.18 │10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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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彰化地檢101年度毒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 │
│年度案號 │偵緝第67號 │緝字第528、529號 │緝字第528、5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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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1275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102年度上訴字第563│
│ │ │號 │號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1.12.20 │102.6.4 │102.6.4 │
├─┼────┼─────────┼─────────┼─────────┤
│ │法院 │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1275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
│ │ │號 │3497號 │3497號 │
│判├────┼─────────┼─────────┼─────────┤
│決│判決確定│102.1.10 │102.8.29 │102.8.29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487號 │字第4190號 │字第41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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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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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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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0.3.20 │100.3.18 │10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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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 │
│年度案號 │緝字第528、529號 │緝字第528、529號 │緝字第528、529號 │
├─┬────┼─────────┼─────────┼─────────┤
│最│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102年度上訴字第563│102年度上訴字第563│
│ │ │號 │號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2.6.4 │102.6.4 │10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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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
│ │ │3497號 │3497號 │3497號 │
│判├────┼─────────┼─────────┼─────────┤
│決│判決確定│102.8.29 │102.8.29 │102.8.29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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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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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4190號 │字第4190號 │字第419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