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434號
TCEV,90,中簡,434,200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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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三四號
  原   告 強惠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超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參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立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面額為新台 幣一百六十三萬二千一百元之支票一紙。惟該紙支票經原告於同年月十一日, 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爰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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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超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