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1839號
TCHM,102,上訴,1839,201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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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8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見池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廖學能律師
      蘇仙宜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見池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叁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見池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至中 華民國103年2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03 年2 月19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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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