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1450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明昌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年度易字第1013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266號、100年度
偵字第41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又犯如附表八編號第1至4號、8至10號、16號、18號、21號、29號、30號、32號、36號、37號、40號、43號、44號、46號、52至54號;及附表八編號第7號、11號、12號、13號、14號、15號、20號、23號、25號、26號、28號、31號、33號、34號、38號、39號、41號、42號、45號、47號、48號、49號、50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上開各編號所示之刑。如附表七所處之刑與如附表八編號第1至4號、8至10號、16號、18號、21號、29號、30號、32號、36號、37號、40號、43號、44號、46號、52至54號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六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如附表八編號第7號、11號、12號、13號、14號、15號、20號、23號、25號、26號、28號、31號、33號、34號、38號、39號、41號、42號、45號、47號、48號、49號、50號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丙○○及溫淑鈴(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夫妻,丙○ ○、溫淑鈴及乙○○分別為「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 原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街000巷0○0號,實際會址為彰化 縣彰化市○○路○段000巷0弄0○0號5樓,現址設彰化縣彰 化市○○○路000號,以下簡稱幼兒托育工會)之總幹事、 監事及常務理事兼代表人,幼兒托育工會自民國98年4月25 日成立後,乙○○雖擔任常務理事,其因無暇管理幼兒托育 工會會務,即全權委託丙○○處理,並將附表二所示幼兒托 育工會帳戶之存摺、印章均交由丙○○保管以供執行相關會 務時使用,丙○○因而為執行業務之人,並管領持有幼兒托 育工會上開帳戶內款項。而溫淑玲則因家事繁忙且信任其夫 丙○○,雖擔任監事惟並未對幼兒托育工會之會務有何實質 監督,並由丙○○刻「溫家樺」(為溫淑鈴原名)印章予保管 使用後,全權代為處理相關監事會務。詎丙○○竟因此而為 下列犯行:
(一)丙○○各別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製成 文書之犯意,明知未得附表一所示幼兒托育工會人員之同意 及授權,竟先後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四號所示時間,在不詳地 點,分別在附表一編號一至三號所示開會簽到簿上偽造附表 一編號第一至三號所示人員之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各該人員 ,其且明知附表一編號第一至四號所示會議均未實際開會, 竟將不實開會內容登載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四號所示其業務上 作成之開會紀錄、收支報告表及歲入歲出決算書等文書上, 再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四號所示時間,分別檢陳附表一編號一 至四號所示上開文書,以附表一編號一至四號所示函文,發 函向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備查,而分別行使上開業務上不實登 載之文書,均足以生損害於幼兒托育工會會務之正常運作及 彰化縣政府對於幼兒托育工會會務運作管理之正確性。(二)丙○○復各別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藉其因業務上保 管如附表二所示幼兒托育工會在國泰商業銀行開設之2帳戶 之存摺、印章,管領該2帳戶而持有該2帳戶內款項之便,先 後於附表二編號1至4號、8至10號、16號、18號、21號、29 號、30號、32號、36號、37號、40號、43號、44號、46號、 52至54號;及附表二編號7號、11號、12號、13號、14號、 15號、20號、23號、25號、26號、28號、31號、33號、34號 、38號、39號、41號、42號、45號、47號、48號、49號、50 號(下簡稱系爭編號)所示時間,將附表二系爭編號所示侵占 金額,分別以附表二系爭編號所示由丙○○將工會款項以提 領現金之方式(即附表二交易摘要欄所示「現金」之項目) ,於提領現金而持有上開款項;或以電腦連上網際網路後, 透過網際網路轉帳至附表二所示溫淑鈴、丙○○等非幼兒托 育工會所有私人帳戶之方法(即附表二交易摘要欄所示「電 子轉出」及「網銀轉帳」等項目,其區別係電子轉出係匯款 至國泰世華銀行外之其他銀行之跨行匯款,而電子轉出係國 泰世華銀行內之轉帳),或以臨櫃匯款(即附表二交易摘要 欄所示「匯出匯款等項目」)等方式,予以挪用,供丙○○ 、溫淑玲之私人家庭生活花費之用;或匯款代繳丙○○之私 人保險費或轉帳至其他私人帳戶進行短期借貸,變易持有上 開款項之意思為所有之意思,而予以侵占入己。(三)丙○○上開侵占金額扣除附表三所示丙○○嗣後回存金額及 甲○○嗣後還款金額計0000000元,再扣除附表四所示用以 繳納勞、健保費用計970843元(即附表四編號第2、4、6至9 、12、13至15、17、23、25、26、28至30號所示金額,亦即 不含已於計算附表二侵占金額時予以扣抵之附表四編號第1 、3、5、10、11、16、18至22、24、27號所示金額計969717
元)及附表五所示工會業務支出之款項計115252元,計尚有 00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迄 未歸還幼兒托育工會。其間因彰化縣政府於99年5月21日前 往幼兒托育工會進行會務及財務查察,並經乙○○核對工會 會計支出帳目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幼兒托育工會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 5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傳 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 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 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 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而使訴訟程 序得以順暢進行,故在無違當事人程序權利之保障,並審酌 有助於實現刑事訴訟法之發現真實原則及言詞辯論原則等價 值理念之情形下,可認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 查:關於證人溫淑玲、王泳家及乙○○於警詢、偵查時之陳 述;證人李美津、周林素真、黃蔡慧玲、梁宏俊及甲○○於 偵查時之證述,被告丙○○對此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 本院審酌後,認其作成之情形並無不當之處,故上開證人於 前開審判外之陳述亦得為證據。
(二)另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其餘卷證資料,均與本案事實 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 、變造所取得之情事,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之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被告於審理程序中 ,對於卷內其餘卷證資料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且被告與檢 察官對此有何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再有關本案證人之證述、文書卷證資料經本院 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及被告對卷附證據
資料之證據能力均未再表示意見,本院審酌相關文書卷證資 料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情事,依據上揭說 明,均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溫淑玲、王泳家於警詢、偵 查中之證述;證人李美津、周林素真、黃蔡慧玲、梁宏俊於 偵查中證述;證人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證人乙 ○○、黃蔡慧玲及周林素真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復有①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100年11月15日彰育字第1 00011號函、100年11月28日彰育字第100012號函、彰化縣幼 兒托育職業工會第1屆第2次臨時理事會會議記錄、98年4月 25日工會成立大會原始簽到名冊(影本)、彰化縣政府100 年12月9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幼兒托育 職業工會98年9月19日第1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記錄及簽到簿 影本、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8年9月7日彰育字第9819號 函及所檢附之第1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記錄、彰化縣幼兒托育 職業工會第1屆第2次理事會會議記錄、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 工會收支報告表(98年6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彰化縣幼兒 托育職業工會開會簽到簿(98年9月19日)、存證信函、移 交清冊、廉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1年5月7日000000000號函 及所附送之鑑定報告、彰化縣政府101年5月22日府勞資字第 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送之幼兒托育職業工會第1屆第1至4 次理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簿等資料(見原審卷一第195-237 頁);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24日國世 彰新字第0000000000號函、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公會99年5 月25日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泰分行101年6月5日 (101)國泰世華銀彰泰字第0000000000號函、彰化縣幼兒 托育職業工會101年6月21日彰育緒字第101004號函、查察彰 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會務及財務紀錄、行政院衛生署中央 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訪查職業工會紀錄表、勞工保險局職 業工會業務訪查表、查察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會務及財 務各單位簽到簿、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 摺影本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存證信函、彰化縣政府101/8/23府勞 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國泰世華銀行彰美分行102/1/31( 102)國世彰美字第6號函及附檢送之現金支出交易憑證、電 子轉出、跨行轉出、匯出匯款、網銀轉帳之交易時間表、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取款憑證影本(帳號:000000000000)、彰 化縣政府102年2月5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送之
幼兒托育職業工會會議記錄原本、存證信函、會議規範(以 上均見原審卷二);③轉帳之時間、金額表、被告回存金額 之附表、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勞健保繳費明細、彰化縣 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8、99年度承認丙○○之收支明細、滯納 金附註說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新分行100/5/13國世彰新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送之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交易資料之對方帳號資料、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年5月24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 檢送之0000000-0000000與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為溫淑鈴,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為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化分行100年 5月26日合金彰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送之彰化縣直 銷人員職業工會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人資料、金融資 料查詢回覆資料(以上見100年度偵字第4178號卷);④彰化 縣政府99年6月1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查 察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會務及財務記錄、國泰世華銀行 對帳單、彰化縣政府99年5月19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號函 、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第1屆第2次理事會議記錄、彰化 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第1屆第2次理事會議議程、存證信函、 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章程、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8 、99年度收支明細、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繳款單( 收據聯)、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暨附收工資墊償基金提 繳費-繳款單、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勞工保險局99年5 月26日保承職字第00000000000號函、彰化縣勞工團體職員 當選證明書、彰化縣勞工團體立案證書、彰化縣政府99年6 月1日8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中央健康保 險局繳款單、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費及滯納金 分期繳納核定書及附件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分期 繳納申請書、分期付款每期金額報表、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 摺、彰化縣政府99年6月1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彰 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9年6月25日彰育字第9928號函、彰 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9年6月29日彰育字第9929號函及檢 附之縣府查察公文、銀行對帳單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合作 金庫存款存摺影本、銀行存摺記錄表、發票影本、行政院衛 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9/2健保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 檢送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8、99年健保費繳款狀況表、 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8、99年健保費繳款狀況表、彰化 縣政府99年7月28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彰化縣政 府99年8月18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彰化縣 幼兒托育職業工會會務及財務查察單位人員之人事資料、彰
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會務及財務查察人員之人事資料、行 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7月29日健保中字第0000000 000號函及所檢附之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8、99年健保 費繳款狀況表暨中部地區辦理轉帳代繳健保費之金融機構一 覽表、勞工保險局99年8月4日保財欠字第00000000000號函 、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繳費明細表、勞工保險局委託及 複委託代收、轉帳金融機構一覽表、國泰世華銀行彰新分行 99年7月30日(99)國世銀彰新字第000150號函及所檢附之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自98年5月25日起之交 易明細、存款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000000000000號帳 戶)、國泰世華對帳單、98年10月8日至99年6月21日溫淑鈴 帳號之存入提出明細表、丙○○匯繳勞健保費紀錄表彰化縣 幼兒托育職業工會轉帳明細、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勞保 繳費明細、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繳納保險費證明 (補發,98年5月至99年2月)、勞工保險局投保單位繳費證 明書(98年6月至99年4月)、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勞工保險 局保險費繳款單、勞工保險局通知-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 、存證信函、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開會申請書、彰化縣 政府99年6月7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彰化縣幼兒托 育職業工會99年6月11日彰育字第9922號函及所檢附之第1屆 第2次理事會會議記錄、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9年6月15 日彰育字第9923號函、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開會申請書 、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9年7月15日彰育字第9931號函 及所檢附第1屆第3次理事會會議記錄、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 工會第一屆理監事名冊、國泰世華銀行、臺灣銀行存摺(戶 名:私立家家文理短期補習班籌備處王泳家)、彰化縣幼兒 托育職業工會98年4月27日彰育字第9807號函及附檢附之98 年4月25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開會簽到簿、彰 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章程、照片3張影本、彰化縣幼兒托 育職業工會會員名冊、彰化縣政府98年5月8日府勞資字第 0000000000號函、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8年10月5日彰 育字第9823號函、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第1屆第2次理監 事聯席會議會議記錄、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8年12月28 彰育字第9831號函、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開會簽到簿、 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第1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記 錄、彰化縣政府99年1月5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彰 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9年2月7日彰育字第9903號函、彰化 縣政府99年2月11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彰化縣幼 兒托育職業工會99年3月1日彰育字第9909號函、彰化縣幼兒 托育職業工會99年度活動計畫表、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
第1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記錄、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8年 歲入歲出決算書-僅預算金額、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8 年歲入歲出決算書(預算金額、決算金額)、彰化縣幼兒托 育職業工會99年歲入歲出決算書-僅決算金額、彰化縣幼兒 托育職業工會-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甲○○99年11月19 提出之存摺影本、需歸還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財產清冊 表、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王泳家)、國泰世華銀行定期 存款單、匯款回條、國泰世華銀行網路交易明細表、彰化縣 幼兒托育職業工會機要文件資料清冊、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 工會98、99年度承認丙○○之收支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彰化分行100年3月17日合金彰化存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 所檢送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溫淑鈴開戶資料、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57號刑事判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彰新分行100年3月22日國世彰新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 送之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對帳單(以上均見99年度他字第1444號 卷);⑤000000000000帳戶轉出款項明細、000000000000帳 戶轉出款項明細、丙○○個人帳、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 帳、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分期繳納申請書、分 期付款每期金額報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查察彰化 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會務及財務紀錄、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 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訪查職業工會記錄表、勞工保險局職業 工會業務訪查表、查察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會務及財務 各單位簽到簿、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新分行99年7月21日( 99)國世銀彰新字第000146號函及所檢送之存款戶彰化縣幼 兒托育職業工會開戶基本資料、98年5月25日起之交易往來 明細資料、帳戶申設之網路銀行申設資料、彰化縣幼兒托育 職業工會開戶基本資料、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第1屆第1 次理事會會議記錄、存款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國泰世 華對帳單、開戶資料、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彰化縣政府99年6月1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 之查察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會務及財務記錄、行政院衛 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訪查職業工會記錄表、勞工 保險局職業工會業務訪查表、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8年 10月5日彰育字第9823號函、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第1屆 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記錄、彰化縣政府99年1月5日府 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8年12 月28日彰育字第9831號函及所檢附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 第1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記錄、彰化縣政府99年2月 11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
99年2月7日彰育字第9903號函及所檢附之彰化縣幼兒托育職 業工會第1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記錄、彰化縣幼兒托 育職業工會98年歲入歲出決算書、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 99年度活動計畫表、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9年3月1日彰 育字第9909號函、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8年歲入歲出決 算書、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9年3月1日彰育字第9909號 函及所檢附第1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記錄、彰化縣幼兒托育職 業工會第1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記錄、彰化縣幼兒托 育職業工會開會簽到簿(98年12月21日)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 本、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8、99年度收支明細、發票( 未分類)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分類帳、彰化縣幼兒托育 職業工會日記帳、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8年歲入歲出決 算書、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99年歲入歲出決算書(以上 均見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卷);⑥廉風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會計師鑑定報告;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2年11 月7日健保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美 分行102年11月7日(102)國世彰美字第46號函、本院公務 電話查詢紀錄表、勞工保險局102年11月12日保財理字第 00000000000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化分行102年11月22 日合金彰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封 面影本、永豐商業銀行102年11月25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 0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11號刑事 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57號刑事判決、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判決(以上均見本 院卷一)在卷可稽,並有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分類帳3紙 、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現金收入傳票1冊、彰化縣幼兒 托育職業公會收據1份、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1份、彰化縣 幼兒托育職業公會分類帳等1份、帳冊2本扣案可佐。二、且查:
(一)證人乙○○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問:請庭上提示98 年9月19日的理監事會議簽到簿,妳既然說從來沒有召開過 理事會,該簽到簿上面「乙○○」簽名是否是你親自簽名的 ?)是,但該次會議本來說是要開會,但是因為人員不足, 所以實際上並沒有實際開會,只有吃飯而已...但是被告有 叫我簽名,但我簽名之後,實際上根本沒有開理監事會議。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5頁反面),證人黃蔡慧玲於原審審 理中證稱:「(被告問:98年9月19日第二次理監事會議當 的簽到簿是否是你自己簽的?)是,是我簽的沒有錯。」、 「(被告問:當天你是如何知道要去開會?)因為我有收到 開會通知單,且我也有從網路電話收到簡訊通知,但是通知
要參加餐會。」、「(被告問:當天到場的人?)丙○○、 周林素真、溫家樺、乙○○及我。」及「(被告問:當天有 無討論會務及財務?)當天根本沒有一個正常的會議程序, 只能算是餐會,沒有討論會務或是財務什麼的。」等語(見 原審卷二第78頁反面~第79頁),以及證人周林素真於原審 審理中證稱:「(被告問:請庭上提示98年9月19日第二次 理監事會議的簽到簿,上面的簽名是否是你簽的?)是。」 、「(被告問:該次你是如何知道要去開會?)是丙○○以 簡訊及電話通知我說要去吃飯,但沒有說是要開會。」及「 (檢察官問:98年9月19日該次的餐敘,是要開理監事會議 ,你是否知情?)我不知道要開會,我只知道那次是要餐敘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80頁反面~第81頁),經核上開證 人乙○○、黃蔡慧玲及周林素真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則 其等一致證稱98年9月19日當天僅係餐敘並非召開理監事會 議應非虛詞。況該次工會活動實際參與之人數包括被告、告 訴人、黃蔡慧玲、溫家樺及周林素真等僅有5人,此亦為被 告所不否認,惟該次會議之會議紀錄之出席人員欄竟記載「 丙○○計7人(詳見所附簽到簿正本)」,此部分記載自與 事實不符,則被告在該次會議會議紀錄之出席人員欄為上述 不實之登載,被告一度辯稱該次會議有如實召開等語,已難 遽信。其次,被告亦自承其確實在該次會議之開會簽到簿上 偽簽「李美津」、「梁宏俊」及「王泳家」等人之署名,顯 然被告於當時主觀上應係認為該次會議之理事與會人數未達 章程規定,始再偽簽上開3位理事之署名,衡情其虛偽簽名 之動機,乃係為避免與會簽名之人數未達最低開會人數,而 影響其製作之會議紀錄之討論提案決議效力,藉此足證被告 主觀上認為該次會議出席理事人數實際上並未達開會門檻( 即5位理事必須過半數即有3人以上出席,參照幼兒托育工會 章程第29條),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雖辯稱因候補理事周林素 真當日到場,故依會議規範(原審卷二第180頁)第5條第1 項規定:「因出席人缺席未達開會額數者,如有候補人列席 ,應依次遞補。」,該次會議已達章程所定理事會開會人數 等語,應非其於本次開會當日之認知,而係事後臨訟之際尋 得該會議規範後提出之辯詞。再參以該次會議提案討論之事 項包括幼兒托育工會之收支報告表,而該收支報告表所登載 之事項業經被告於原審審理中自承有部分不實,且當時已有 帳目不清之狀況,則被告自較無可能自曝其短而將上開內容 不實之收支報告表提出於理監事會中審議,更遑論該收支報 告表得於當日經理監事會議審議通過,則證人乙○○、黃蔡 慧玲及周林素真證稱當日僅有餐敘且未實際開會等語,自應
符合事實。從而,審酌被告於該次理事會會議紀錄中不實登 載出席人員為7人,且在開會簽到簿偽簽理事李美津、梁宏 俊及王泳家之署名,又該次會議紀錄記載提案討論事項之收 支報告表部分內容不實,實無可能經被告提出並經會議決議 通過等情,足見該次會議實際上並未召開正式會議,亦未於 會議中循會議程序討論提案事項,而僅有餐敘聚會,自不具 有正常理事會會議之形式。
(二)被告於原審審理中即供陳:伊有時於要繳納勞健保費當日, 會連同伊要侵占之金額一起領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1背面) 。而被告於附表二編號第5、11、13、15、20、24、30、32 號所示提領、轉匯款日當日,確各有繳交如各該編號備註欄 所載之勞、健保費,此對照附表二、附表四即明,堪認被告 當日領取各該款項金額時,即有要將部分款項用於同日繳納 勞、健保費之意,是被告就此部分各該編號所提領或轉匯之 金額,其中就各該當日即用於繳納勞、健保費金額部分,即 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侵占之不法所有意圖,是被告業務侵占 之金額自應扣除此部分(詳見附表二編號第5、11、13、15、 20、24、30、32號後註欄所載說明)。(三)原審將本案卷證資料送請廉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鑑定後,認 定被告之侵占金額為0000000元,此有會計師鑑定報告在卷 可稽,而被告及檢察官對於上開金額均不爭執,自得予以作 為認定被告所侵占金額之參考。惟上開鑑定報告第㈤點指出 :「以上兩帳戶用途不明者合計0000000元,其中部分為推 定數,如有合理反證,允予減除。」,可見上開鑑定數額為 推定之金額,自應再參照本件卷證資料予以核對認定。又被 告因轉帳而遭金融機構扣款之手續費,尚難認被告有侵占該 等款項之不法所有意圖,應予扣除。是經本院核算附表二所 列被告提領及轉匯之業務侵占金額共計0000000元,扣除附 表三所示丙○○嗣後回存金額及甲○○嗣後還款金額計1475 000元,再扣除附表四所示用以繳納勞、健保費用計970843 元(即不含已於計算附表二侵占金額時予以扣抵之金額計969 717元,另詳前述)及附表五所示工會業務支出之款項計1152 52元,計尚有00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元)迄未歸還幼兒托育工會,即堪認定。(四)又按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 之意思時,即行成立(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675號判例、67 年臺上字第2662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行為人只要表現出其 變更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犯罪即同時完成而既遂。查,被 告於原審審理中供承:有些勞、健保費是從伊先前侵占的錢 中臨時拿去繳納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2頁),是被告除上述
為了於當日繳納勞、健保費而提領或轉匯之金額部分,難認 其主觀上有何不法所有意圖外,就其餘款項於被告挪用之際 即已成立業務侵占罪,縱其嗣後有以其所有之款項回存、繳 納健保費或作為工會業務支出之用,要無礙於上開業務侵占 罪之成立,附此敘明。
(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曾陳稱:99年3月11日尚有以現金存入4 萬元,亦與繳納勞健保費有關,但未在本案案卷紀錄中云云 (見本院卷一第127頁被告陳報狀),被告並提出溫淑鈴合作 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為證(見本院卷一第 128頁),惟核諸被告所提出之該存摺影本「99年3月11日, 現金存入,40000」等字樣,要無法看出與繳納勞健保費有 何關聯,自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期 間先係具狀辯稱:如附表二編號18號所示9876元係退還予工 會會員林玉英之勞健保費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27頁),嗣並 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一度改稱:「((提示本院卷宗第125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函,如附表二編號(18號)9876 元,係轉入彰化縣直銷人員職業工會(帳號0000000000000) 之帳戶,與你所辯稱退林玉英健保費不符?)因為我是退林 玉英費用,我是轉保,我幫他們轉保,人員名字我要查,有 3個人,林玉英是我用電腦查的,那個可能是錯誤的。因為 金額是一樣的,所以我以為是那筆。」、「(你跟彰化縣直 銷人員職業工會有什麼關係?)那是工會業務有幾次來往。 就是幼兒托育工會跟彰化縣直銷人員職業工會有些業務上的 聯繫。像是剛成立工會運做,不熟悉,所以會請教,這2個 工會並沒有金錢往來。只有問他們問題,還有會員轉加保的 部分,有保費的匯入這樣。」、「(彰化縣直銷人員職業工 會加保的錢為什麼要從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轉過去?) 因為那邊有人在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這邊投保,有一個 是王泳家,他原來就在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這邊投保, 後來資格不符,我就把他轉介紹到彰化縣直銷人員職業工會 投保。」、「(那投保的錢為什麼不是王泳家支付?)因為之 前他有交保費給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所以保費是交到 我這邊,所以轉去的話,就是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先收 了這筆勞健保費,所以再轉到彰化縣直銷人員職業工會那邊 。因為王泳家之前就在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這邊投保。 」、「(王泳家在彰化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投保,那個費用 王泳家是交給誰?交多少錢?)交給我。交多少錢給我忘記 了。他是透過他父親交給我的。」、「(他父親交給你,你 拿到這筆錢之後如何處理?)好像是花掉了,反正就是分不 清楚。」、「(花在那裡?是不是花在私用上面?)我記不清
楚,不知道有沒有繳入工會。」云云,核其所辯先後反覆不 一,亦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應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為符真實。
三、綜上所述,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之說明:
(一)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如果其違背 任務係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縱 另有以舊抵新之彌縫行為、仍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不能 援用背信之法條相繩(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58號判例要旨 參照)。復按刑法上之背信罪,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 以侵占以外之方法,違背任務,損害本人利益之行為而言。 若侵占罪,則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其特質,至其持有 之原因如何,可以不問,故就處理他人事務之持有物,以不 法所有之意思,據為己有,係屬侵占罪,而非背信罪(最高 法院30年上字第2633號著有判例可參)。查,被告就附表二 所示以電子轉出或網銀轉帳方式,或以臨櫃匯款方式將款項 匯出至他人帳戶內(即附表二其餘部分),被告雖未將款項 領出而現實上經手此部分金錢,惟被告為供己私用(含私人 貸款予甲○○、王泳家部分)而將該等款項轉匯至其指定之 帳戶內之際,該等款項即已與遭其實際提領無異,其既為供 己私人運用,而將該等款項轉帳至其私人所用帳戶或指定帳 戶內,要屬遭其挪為私用至明,其此部分所為,自符合變易 持有之意思為所有意思之侵占要件,所為應該當於刑法業務 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原審誤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不構成業務 侵占罪,而以背信罪論處,所持法律見解,難謂適當。(二)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第一至三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217條之偽 造署押罪;如附表一編號第四號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如附表二編號第1至 4號、8至10號、16號、18號、21號、29號、30號、32號、36 號、37號、40號、43號、44號、46號、52至54號;及附表二 編號7號、11號、12號、13號、14號、15號、20號、23號、2 5號、26號、28號、31號、33號、34號、38號、39號、41號 、42號、45號、47號、48號、49號、50號所示之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按刑事訴訟程序中, 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裁判之範圍,乃起訴書所記載被告之 「犯罪事實」,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對此項行為已予以 記載,即為法院應予審判之範圍。至於起訴書引用之犯罪法 條僅係公訴人主張被告觸犯何項罪名之意見,供法院審判之
參考,法院審判時於同一基本事實之範圍內,並不受起訴法 條之拘束,亦即法院在不妨礙起訴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之範圍 內,得自由認定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查刑 法上之背信罪與侵占罪,同屬破壞信賴關係侵害財產之犯罪 類型,而第342條之背信罪,乃一般性違背任務之犯罪,同 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則為特殊之背信行為,侵占 罪之概念,隱含在背信罪之觀念之內,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 同一,法院自得就起訴背信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業 務侵占罪之法條(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407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起訴書」就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所引之罪名究 係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或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雖有欠明確,惟檢察官上訴意旨及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既 均主張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本 院自得予以審理,且不再變更公訴人起訴法條,附此敘明。(三)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四號所示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 行為,均應分別為行使各該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二(一)、(二);及就附表 一編號四(一)、(二)部分,各係為同一報備事項所為,各係 侵害相同法益,且係在時空密接之情形下所為,應各係基於 包括之單一犯意接續為之,依社會通常觀念各可評價為一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