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上字第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吳進德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魏潮宗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敏助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律師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被上訴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 賴璦雯律師被上訴人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申鼎籛訴訟代理人 高惠筠 何立穎被上訴人 葉建成 原住臺北市○○○路0 段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