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邱大盛
上列聲請人因與順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
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
度訴字第4479號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282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 、第284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 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79號確 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02年度 上字第1282號),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未釋明其確已窘 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又未能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 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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