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蔡信貴
翁明輝
翁明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律師
複代理人 魏敬峰
被上訴人 吉祥企業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董慧苓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鄧德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淑昀